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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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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决定》指出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法规条文: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法规条文: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法规条文:

  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法规条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 作出 如下规定: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级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有关文件。

  二、需上报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

  三、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有关规定报批 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法规条文: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法规条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14年)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2005年)

  第二十四条 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四、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

  《意见》指出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8、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5〕2号)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1)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

  (2)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2、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程序要求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和深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及其相关规定。其他投资项目应参照行业、地区、国家或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或规范,根据项目性质及建设地点等具体情况编制。可行性研究的成果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3、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以市政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为例,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项目立项文件;②建设单位介绍;③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图;④项目所在区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⑤项目设计方案;⑥项目总平面规划布置图(规划设计说明);⑦道路走向图、道路横、截面图;建设用地现状或附图说明;⑧项目建设所处的区域位置图;⑨相应的交通监控设备购置清单(含购置与安装费用数据);⑩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与机构定员;⑾资金筹措方式;⑿项目贷款与偿还计划表;⒀如需作经济评价时应提供的基础资料。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本文主要针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申请条件

  符合相应地方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如:《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规定;

  2、需提交资料

  Ø 由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Ø 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Ø 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报告。

  3、审批权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事权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4、审批流程

  (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

  1、申请条件

  Ø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

  Ø 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需提交资料

  Ø 申请人提交的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Ø 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和招标核准申请表;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Ø 节能审查意见;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Ø 申请人提交的国外贷款机构出具的拟建项目评估报告(国外贷款机构无评估程序的可不提供);

  Ø 若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请人应提交项目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若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人应提交项目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及担保函。

  3、审批权限

  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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